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3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冠璇交通有限公司、許君萍、陳冠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244號 原 告 冠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君萍 訴訟代理人 賴宗文 被 告 陳冠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契約書第十八條:「…如有爭議時,經雙方協定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契約書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