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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2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徐千惠

原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被告
凱立海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元
被告
徐立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原告陳報兩造於宣判前業經初步和解協商且和解有望,進狀請求本院再開辯論以便和解事宜進行,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4月2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庭前陳報和解結果,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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