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3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忠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26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羅天君 被 告 凱立海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元 被 告 徐立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原告陳報兩造於宣判前業經初步和解協商且和解有望,進狀請求本院再開辯論以便和解事宜進行,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4月2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 庭前陳報和解結果,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