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3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林正昌、卡爾斯國際商貿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615號 原 告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訴訟代理人 袁鼎安 被 告 卡爾斯國際商貿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瑋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27日上午10時0分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