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615號
- 原告
-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昌
- 訴訟代理人
- 袁鼎安
- 被告
- 卡爾斯國際商貿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洪瑋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哲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27日上午10時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簡字第361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27日上午10時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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