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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74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陳家淳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卿子

陳彥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錫興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3,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3744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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