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3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金斯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史國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7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斯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國雲 上列上訴人金斯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張鳳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