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3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出資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郭麗萍

  • 原告
    顧丞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821號 原 告 顧丞宥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任德緯(即盈客髮藝實際經營管理人)」間返還出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並附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固記載被告「任德緯(即盈客髮藝實際經營管理人)」,惟未檢附被告之身分證字號,而依原告所提供之地址亦無法查得被告之年籍資料,尚難確認被告為何人,及其住所或居所為何,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陳怡如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