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00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善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