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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004號

給付保單質借債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葉敏智
被告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朝暉
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君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品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 告知 人 亞竺國際皮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單質借債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受告知人「亞竺國際皮件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受告知人「亞竺國際皮件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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