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4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亞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徐采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060號 原 告 亞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采湄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複代理人 簡宏文 訴訟代理人 王智灝律師 蔡明秀律師 被 告 三宅一秀空間創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郁琇琇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代理人 吳承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三頁第10行關於「109年」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