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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060號

返還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亞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采湄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複代理人
簡宏文
訴訟代理人
王智灝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明秀律師
被告
三宅一秀空間創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郁琇琇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代理人
吳承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三頁第10行關於「109年」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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