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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4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
    蔡玉雪
  • 法定代理人
    徐采湄、郁琇琇

  • 原告
    亞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三宅一秀空間創藝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060號 原 告 亞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采湄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複代理人 簡宏文 訴訟代理人 王智灝律師 蔡明秀律師 被 告 三宅一秀空間創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郁琇琇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代理人 吳承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三頁第10行關於「109年」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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