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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4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
    趙子榮
  • 法定代理人
    張敏慎

  • 原告
    自然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168號 原 告 自然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慎 訴訟代理人 江益璋 雷皓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桑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而然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2萬2947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惟原告先後繳納裁判費共計293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其溢繳部分500元,應 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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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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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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