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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16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自然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慎
訴訟代理人
江益璋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林桑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而然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2萬2947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惟原告先後繳納裁判費共計293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其溢繳部分50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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