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4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自然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張敏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168號 原 告 自然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慎 訴訟代理人 江益璋 雷皓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桑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而然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2萬2947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惟原告先後繳納裁判費共計293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其溢繳部分500元,應 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