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4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胡世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329號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李奕伽 王智明 許雅鈞 被 告 雨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美惠 被 告 李堅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采妤律師 林冠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