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4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陳家淳

  • 當事人
    雨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堅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3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雨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被 告 李堅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蘇炫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