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4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黃志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4940號 原 告 黃志欣 訴訟代理人 張尚宸 林冠佑律師 被 告 陳雅芳即松樺喵喵坊 訴訟代理人 黃正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寵物業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條規定,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ll0年8月1日簽訂系爭契約,由原告 向被告以新臺幣(下同)8萬元之價額購買英國短毛公貓1隻(下稱系爭寵物)。系爭寵物由康展動物醫院委託杜克動物醫院獸醫師洪巧凌於111年1月13日進行心臟超音波及心電圖檢測並提出檢查報告及影像評估報告(下稱系爭報告),再由康展動物醫院主治獸醫師滕世平於111年1月22日據此診斷系爭寵物患有先天性心臟病、肥厚性心肌病stage B1及輕微主動脈逆流等病症,並作成診斷證明書。系爭寵物未滿1歲 ,其至111年8月4日心臟肥厚之情形仍未改善。查康展動物 醫院備有檢測犬貓心臟病之儀器,而洪巧凌及滕世平均為合格執業獸醫師,具有專業性,洪巧凌之專長為犬貓心臟科,並曾任心傳動物醫院主治獸醫師,檢測結果應屬正確。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7項約定,被告應更換同等值幼貓予原告,原告得決定是否收留系爭寵物。惟原告向被告表示欲收留系爭寵物,並請求被告更換同等值幼貓予原告,竟遭被告拒絕。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交付原告同等值8萬元之幼貓壹隻。 二、被告則以:系爭寵物並無罹患先天性心臟病、肥厚性心肌病stage B1、輕微主動脈逆流等病症。針對動物心臟之檢查,並非倚賴任一超音波或心電圖儀器,而須透過完整心臟檢查設備(如X光、心電圖、心臟超音波24hr Holter心電圖等)詳細檢查評估,一般動物醫院診所沒有如此精密設備儀器,無法檢查出正確結果,亦可能有誤判情形。又康展動物醫院診斷證明書之醫囑記載需持續追蹤、觀察變化,而系爭報告顯示大部分都在正常範圍,符合正常數據,判斷瓣膜發育異常機率較高,並非肯定,建議持續追蹤,並未明確判斷系爭寵物患有心臟病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ll0年8月1日簽訂系爭契約,由原告向 被告以8萬元之價額購買系爭寵物1隻。嗣康展動物醫院主治獸醫師滕世平於111年1月22日診斷系爭寵物患有先天性心臟病、肥厚性心肌病stage B1、輕微主動脈逆流等病症,並作成診斷證明書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寵物業買賣契約書、寵物登記表、康展動物醫院診斷證明書、心臟超音波檢查報告、心電圖檢查報告及影像評估報告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5至27、31、51、115至137頁),且有康展動物醫院函送之門診病歷表及影像評估報告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7至203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原告提出之證據,法院雖認為有相當之證明力,而對於被告所舉反證要不能恝置不論。又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須證明至使法院就該待證事實獲得確實之心證,始盡其證明責任。倘不負舉證責任之他造當事人,就同一待證事實已證明間接事實,而該間接事實依經驗法則為判斷,與待證事實之不存在可認有因果關係,足以動搖法院原已形成之心證者,將因該他造當事人所提出之反證,使待證事實回復至真偽不明之狀態。此際,自仍應由主張該事實存在之一造當事人舉證證明之,始得謂已盡其證明責任(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171號判例、93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次按系爭契約第3條第7項約定:「自標的寵物交付之日起滿一歲齡內,標的寵物經由政府核定之合格獸醫診療機構診斷證明患有先天性遺傳性心臟…疾病,甲方(即被告)應更換同等值幼犬(貓)予乙方(即原告),該患病犬(貓)由乙方決定收留或交由甲方收回」(見本院卷第27頁)。查原告主張系爭寵物患有先天性遺傳性心臟疾病之事實,既為被告所否認,應由原告先舉證以實其說。原告固提出上述康展動物醫院診斷證明書、心臟超音波檢查報告、心電圖檢查報告及影像評估報告等件為證,惟被告業以前詞置辯,並聲請本院向康展動物醫院調閱系爭寵物111年1月份相關病歷及影像光碟,再送請心傳動物醫院鑑定系爭寵物是否患有先天性遺傳性心臟疾病。而經本院將康展動物醫院關於系爭寵物之相關病歷及影像光碟資料,檢送心傳動物醫院鑑定系爭寵物是否患有先天性遺傳性心臟疾病,心傳動物醫院於111年12月19日函覆稱:「…我們無法透過 提供的資料和影像光碟來判斷寵物貓是否患有先天遺傳性心臟病。其原因是,心臟超音波是一種主觀檢查工具,可能會有操作者間的誤差,因此無法單獨透過他人掃描影像來做出診斷。此外,2022年1月13日和8月4日兩份報告指 出的心肌肥厚狀況,無法判斷是出生就有或是後天發生的,而且主動脈逆流也沒有持續看到,這都讓診斷先天遺傳性心臟病更為困難。寵物貓檢查時呼吸起伏是一種常見的現象,並不會影響檢驗結果」等旨,有該函文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9頁)。則據此被告所提出之反證,已使原 告所主張之系爭寵物患有先天性遺傳性心臟疾病之事實真偽不明。且依原告之主張可知,康展動物醫院滕世平醫師並非自行操作檢查,而係透過杜克動物醫院洪巧凌醫師所為之檢查及報告作出診斷系爭寵物患有先天性心臟疾病(見本院卷第111頁),則參酌上述函文所載「心臟超音波 是一種主觀檢查工具,可能會有操作者間的誤差,因此無法單獨透過他人掃描影像來做出診斷」等旨,自難認康展動物醫院上述診斷結果並無誤差,是尚難認定系爭寵物確係患有先天性遺傳性心臟疾病。又原告並未再提出其他證據供參,自難認已盡其證明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應交付同等值8萬元之幼貓1隻,要非有據,不能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交付原告同等值8萬元之幼貓壹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