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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4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文衍正

  • 當事人
    許淑鈴國興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999號 原 告 許淑鈴 被 告 國興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中保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斐章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於一百一十一年二月間依原告陳報送達處所送達原告,因招領逾期於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退回本院,本院復已於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依職權公示送達原告。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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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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