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999號
- 原告
- 許淑鈴
- 被告
- 國興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中保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斐章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於一百一十一年二月間依原告陳報送達處所送達原告,因招領逾期於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退回本院,本院復已於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依職權公示送達原告。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