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50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即、潔寶低敏有限公司、朱珍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501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潔寶低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朱珍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魏均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84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及原審未繳足之180元(計算式:本院核定命補繳2,970元-原告已繳2,790元=不足180元),共計4,4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