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5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謝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51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