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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51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江宗祐

上訴人
即原告
謝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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