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516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簡字第516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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