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53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富域禮悅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發現台灣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