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5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富域禮悅國際有限公司、陳淑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53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域禮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發現台灣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