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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李明哲即之禮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祥
被告
松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守立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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