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5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高士博即士博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589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周麗寬 被 告 高士博即士博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所為 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三、關於「原告主張…約定自109年01月30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主張…約定自109年10月30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