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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599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戴于茜

原告
傅堃榕即榕易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被告
雨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林采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73號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惟上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確定,有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747號民事裁定可憑,本件訴訟程序已無停止之必要,依首揭規定,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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