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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7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羅富美
  • 法定代理人
    許錦源

  • 上訴人
    富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7077號 上 訴 人 富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錦源 送達代收人 馬建亞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典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1,7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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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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