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733號
- 原告
- 瑩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錦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發腰果進出口貿易生產有限公司、杜文考、都明杜、丁氏慧恩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4,384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以110年度北補字第217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見本院卷第37頁)。前開裁定業於110年12月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之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7頁至第63頁),準此,依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