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7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好生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羅右宸、陳姿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7334號 原 告 好生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右宸 訴訟代理人 譚椀濃 被 告 陳姿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