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741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7411號
- 原告
- 大魯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毛顯國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達
- 被告
- 勁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琴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741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6 月13日中午12時15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76,281 元,及自民國110 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76,281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原告主張雙方簽有草衙道購物中心租賃契約及營運合約,上開契約於民國110 年8 月31日期間屆滿,但被告尚欠110 年5 月至8 月間之應付費用新台幣376,281 元(已扣除被告留存原告處之款項)等情,已經原告提出上述契約、合約及應收帳款列表、存證信函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及第279 條第1 項規定,可以認定,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