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7470號
- 原告
- 閱讀萊茵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何期鈞
- 訴訟代理人
- 沈啓明
- 被告
- 東森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昱
- 訴訟代理人
- 劉禹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潔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兩造簽訂之住宅EIP(電梯資訊平台)合約書第7條第8款後段約定:「如因本合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住宅EIP(電梯資訊平台)合約書在卷足憑,本件原告既係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11,300元及遲延利息,是依前開法條,應由上述約定之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