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7674號
- 原告
-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玉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伸力捷企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萬7,380元,應繳裁判費2萬9,9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9,4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附繕本1件),表明對被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