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767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7678號
- 原告
- 憶光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朝閔
- 訴訟代理人
- 石民正
- 被告
- 蕭榮適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7678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6 月14日下午4 時53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將235-6C號營業小客車牌兩面、行車執照一張返還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原告主張雙方簽有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但被告違約,已經原告依法終止等,已經原告提出存證信函、同業公會函等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79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第279條規定,可以認定,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