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曾濬、吳宗儒、藝識流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王禹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810號 原 告 曾濬 被 告 吳宗儒 被 告 藝識流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禹婕 訴訟代理人 郭茵娜 林育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