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8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即、丙○○、丙之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8927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丙○○ (姓名、地址詳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丙之母 (姓名、地址詳對照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兆泉、蔡宗憲即老蔡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陸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貳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