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892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丙○○ (姓名、地址詳對照表)
- 法定代理人
- 丙之母 (姓名、地址詳對照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兆泉、蔡宗憲即老蔡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
佰陸拾陸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
伍仟貳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