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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8927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李宜娟

上訴人
原告
丙○○ (姓名、地址詳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丙之母 (姓名、地址詳對照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兆泉、蔡宗憲即老蔡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

佰陸拾陸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

伍仟貳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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