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8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奧恆有限公司、林家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8978號 上 訴 人 奧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玥瑜間因本院一一一年度北簡字第八九七八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