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9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馬志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230號 原 告 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瑪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武俊傑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瑪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武俊傑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9,502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