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234號
- 原告
- 紡織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蔡永興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彰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返古新思事業有限公司、
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萬4533元,應繳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