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9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紡織大樓管理委員會、蔡永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234號 原 告 紡織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永興 訴訟代理人 陳冠彰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返古新思事業有限公司、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萬4533元,應繳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