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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234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紡織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永興
訴訟代理人
陳冠彰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返古新思事業有限公司、

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萬4533元,應繳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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