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9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釧溥、茂妍生技開發有限公司、彭晟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9256號 原 告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訴訟代理人 曹恩銘 被 告 茂妍生技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彭晟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茂妍生技開發有限公司、彭晟瑋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85,557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按年息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59%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年息3.108%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190元由被告茂妍生技開發有限公司、彭晟瑋 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授信合約書第14條在卷可憑,本院自有管轄權。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茂妍生技開發有限公司邀同被告彭晟瑋為連帶保證人,最高保證額度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於 民國109年10月間向原告貸款500,000元,詎被告茂妍生技開發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未還, 為此依貸款契約、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授權書、本票、動撥申請書、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放款交易表、催告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利率表、原告定儲指數利率表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貸款契約、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確定訴訟費用額為4,19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 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