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9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9569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溫捷翔 雷昱穎 被 告 何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4,476元,及其中新臺幣210,180元自民國111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7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54,476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第15條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4,475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卷第9頁)。嗣於111年7月19日以書狀變更聲明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254,475元,及其中210,180元自111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等語(卷第51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相符 。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前向訴外人嘉好企業有限公司購買機車,約定現金價250,000元、分期總價315,900元,並向原告申請購物分期付款,由被告自110年9月27日起至113年8月27日止,每月為1期,分36期,於每月27日前,每期應繳納8,775元,若未按期繳納,即喪失期限利益,並應另支付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及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第8期即111年4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254,475元未清償,其中本金210,180元、利息44,295元,原告已 受讓前揭債權,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55,475元,及其中210,180元自111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 算之利息,及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三、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還款明細為證(卷第13-19、53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 52條定有明文。又違約金是否相當,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衡量之標準,若所約定之額數,與實際損害顯相懸殊者,法院自得酌予核減,並不因懲罰性違約金或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而異。是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而有酌減之必要,法院得依職權認定之,無庸待當事人主張或聲請之。而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遲延清償所受積極損害、所失利益,通常為利息收入或轉作他項投資之收益,然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且其所請求之利息高達16%,兩造約定以日息萬分之4.3加計違約金額核屬過高,本院認為原告於本件請求之違約金,應酌減為1元為適當。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54,476元,及其中210,180元自111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 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依職權宣告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760元 合 計 2,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