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9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光禹國際數位娛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字維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674號 原 告 光禹國際數位娛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字維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塔國際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繳裁判費5萬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