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9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陳家淳
- 當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67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郭哲安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圓富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萬3,518元,應繳裁判費2萬3,6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3,17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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