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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9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陳家淳

  • 當事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67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郭哲安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圓富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萬3,518元,應繳裁判費2萬3,6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3,17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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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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