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676號
- 原告
- 興僑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奕蓁
上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瑄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貳拾柒萬貳仟陸佰柒拾柒元,應繳裁判費壹萬參仟陸佰柒拾
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參仟壹
佰柒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