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880號
- 原 告
- 傑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迅吾
- 訴訟代理人
- 何威儀律師
- 被 告
- 李鴻道
- 訴訟代理人
- 許恒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73號案件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裁定命在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如有補充訴訟資料,請至遲於下次庭期之前7日具狀到院,繕本自寄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