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9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傑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楊迅吾、李鴻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880號 原 告 傑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迅吾 訴訟代理人 何威儀律師 被 告 李鴻道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73號案件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裁定命在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 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 論程序。兩造如有補充訴訟資料,請至遲於下次庭期之前7 日具狀到院,繕本自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