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9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戴于茜
- 當事人李鴻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8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鴻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傑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茲上訴人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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