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9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質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柯吉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8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靖資訊有限公司、瑞佳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質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098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