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88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吉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靖資訊有限公司、瑞佳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質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098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