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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89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郭麗萍

上訴人
即被告
克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仲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黄文彬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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