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995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9953號
- 原告
- 特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曉裴
- 訴訟代理人
- 賴品融
- 被告
-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兆景
- 訴訟代理人
- 陳水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9953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11月1 日下午2 時33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6,324 元,及自民國111 年8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53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26,324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向原告購買掌上型壓力校準器,經原告送達被告由被告職員蔡尚達簽收後,即未給付貨款等,已經原告提出出貨單、發票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被告雖抗辯原告並未提出貨品項目出貨證明,但與上述證據不符,不可採取。另,被告抗辯已部分清償,亦未提出相關之清償證明,同樣不可採取。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