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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995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9953號

原告
特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曉裴
訴訟代理人
賴品融
被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9953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11月1 日下午2 時33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6,324 元,及自民國111 年8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53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26,324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向原告購買掌上型壓力校準器,經原告送達被告由被告職員蔡尚達簽收後,即未給付貨款等,已經原告提出出貨單、發票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被告雖抗辯原告並未提出貨品項目出貨證明,但與上述證據不符,不可採取。另,被告抗辯已部分清償,亦未提出相關之清償證明,同樣不可採取。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朗讀主文: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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