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聲字第22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蔡玉雪

聲請人
江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賢
相對人
林建男

林玉惠

林學濬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8,41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歷經本院以110年度北簡字第8839號、111年度簡上字第255號為第一、二審判決,於民國111年9月14日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調取上開卷宗審核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130元 聲請人預納,由相對人負擔。 土地複丈費及謄本費  8,280元 聲請人預納,由相對人負擔。 第二審裁判費 15,195元 相對人預納,由相對人負擔。 合        計 33,605元  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為0元,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為33,605元。又聲請人已預納18,410元,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8,41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