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聲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吳宗祐、詹坤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祐 相 對 人 詹坤泉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之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 ,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又所謂「停止執行」乃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111年度北簡字第600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為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惟查,本院目前無受理相對人對聲請人之強制執行事件,有本院查詢表可稽,是原告之聲請,核與上開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無由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