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聲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李立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李立欣 上列聲請人與林大維即墨琚國際文化創意室內裝修事業間請求裝修工程逾期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民國109年2月11日 、109年3月10日、109年4月7日、109年5月6日、110年4月20日、110年11月2日、111年2月8日開庭之錄音檔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準此,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敘明聲請之理由,供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以為准駁,倘聲請人未敘明理由,自無從准許。 三、查聲請人固為本院111年度北訴字第8號事件之原告,惟其聲請交付上揭開庭之錄音檔,並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所必要,且未敘明理由,復未陳明其聲請目的有何以閱覽筆錄方式而不可得之情形,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