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世界大山有限公司、林和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004號 原 告 世界大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水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2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