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027號
- 原告
- 容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煥鑫
- 訴訟代理人
- 連世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詩榮、王詩寬、王詩忠、王詩吟、施王昭慧、王文瑛、彭建亮、蘇炎興、祝心宜、祝常凱、祝浩凱、賴明瑋、孫苑苓、許秋紅、王孫斌間請求使用通道對價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00元(計算式:100,000+18,000=118,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至原告另請求被告王詩榮等15人應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按月於每月月底前共同給付原告5,000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則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