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0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賴榮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05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石益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榮廷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