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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
    黃莉莉

  • 當事人
    鮮易蔬果行即林須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075號 原 告 鮮易蔬果行即林須美 訴訟代理人 蔡政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一品香食品行即何曉萍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95,2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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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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