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鮮易蔬果行即林須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075號 原 告 鮮易蔬果行即林須美 訴訟代理人 蔡政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一品香食品行即何曉萍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95,2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