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078號
- 原告
- 臻穩勝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蔡富傑
張之人(原名張福宏)
林延錠
彭郁文
江建堂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騰邦投資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並補正法定代理權及提出蓋有原告公司大小章之起訴狀正本與繕本,逾期如有未補正事項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補字第1078號
清 算 人 蔡富傑
張之人(原名張福宏)
林延錠
彭郁文
江建堂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騰邦投資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並補正法定代理權及提出蓋有原告公司大小章之起訴狀正本與繕本,逾期如有未補正事項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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